国有大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国有大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而存在,就必须依靠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形成市场竞争优势。为此,就需要通过构建核心竞争力培育机制使越来越多的国有大企业形成和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培育机制对国有大企业形成和提升核心竞争力起着基础性的、根本性的作用。
构建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内生机制。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内生机制构建应作为重要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构建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投入机制。国有大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首要的是建立投入机制,包括人力资源投入机制、资金投入机制、研发投入机制等。首先建立人力资源投入机制。虽说人力资源不成为其核心竞争力,但如果将人力资源开发出持续的创新能力,就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因而应重视通过建立人力资源投入机制来不断提升人力资源的创新能力。其次建立资金投入机制。资金投入机制虽不能直接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但它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不可缺少的条件,通过资金投入机制促使企业不断增加用于核心竞争力培育所需的资金,切实大幅度提高科技活动资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加快缩小在这方面与发达国家企业的差距。再次建立研发投入机制。不仅要吸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教研人员积极投入企业的研发过程,从而提高企业的研发创新水平,还要不断提高研发资金的投入,以支撑研发活动的持续性。二是建立创新机制,推动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培育。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需要创新机制来推动,创新机制是国有大企业不断追求创新的内在机能和运转方式,是核心竞争力培育机制中最重要的机制,通过创新机制推动企业创新活动的持续开展。我国绝大部分国有大企业还很弱,这关键是由于这些企业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企业创新机制所致,也制约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培育。三是建立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动力机制。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内生动力对核心竞争力的形成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应建立企业动力机制,突出表现为要突破传统的分配机制束缚,对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贡献依据合理的评价体系给予评估,与此相适应要给以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有效激励,不仅包括施行股权、期权激励,探索出创新智力资本化的实现形式,更要激励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文化认同感,实现自觉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做贡献。同时,要发挥国有大企业管理者对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引领作用,更加关注企业管理绩效以核心竞争力培育作为重要的考核评价指标,而不是局限于传统的以获取利润、上缴税收和增长速度等传统考核指标,从而使不同层级管理者都能自觉增强培育核心竞争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培育核心竞争力作为战略性的管理任务常抓不懈。
构建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外部机制。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除需要构建其内生机制外,还需要构建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外部培育机制。
构建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协作机制。国有大企业在发挥自身培育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外,还需要利用外部因素对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影响,首要的是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强化与外部的强强联合,包括与优势企业合作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吸纳有利于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因素,创造出有利于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条件。同时,要打破体制上的障碍,发挥出国有大企业的独特优势,与科研院校建立广泛的长期科研联系,形成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机制,或形成共同研发的平台,为国有大企业形成创新能力积累必要的知识、技术和经验,以及掌握产业的前沿知识、技术和发展趋势,从而内化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而形成国有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建立政府引导和扶持机制。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应得到政府引导和扶持机制的推动,政府应打造引导和扶持机制新体系。一要建立政府引导机制。随着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优势逐渐减弱,就需要在资本密集型尤其是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靠的不是人力资源优势,而是要靠核心竞争力。这是非常紧迫的战略性任务,并且要经过较长时期的努力才有可能实现。因而政府应制定促进国有大企业和民营大中型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的规划,并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一起促进国有大企业和民营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在规划引导的同时,还应设立引导基金,以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军工产业、信息网络、新材料、系统软件、重大装备业、核心零部件和元器件等重点产业和领域的国有大企业重视培育和提高核心竞争力,以其不断增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形成独具的竞争优势,移位产业链的高端和掌握价值链的主导力,培育出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品牌,实现既能做大又能做强,并带动起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从而使我国新增GDP的科技价值含量有较大的提升,体现出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要建立政府财税扶持机制。政府财税扶持机制对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扶持表现为:首先是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要求、急需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要凸显出财政政策支持的倾斜。要积极创立政府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支持政策,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国有大企业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特别是在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增设国家级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对企业开展自主研发与创新活动提供科研立项与津贴,使越来越多的国有大企业成为科研的重要平台。其次是实行税收优惠支持机制,研究制定支持国有大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对重要的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应在培育的过程减轻税负,也就是用明确的税收政策来引导和扶持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成长,通过财税扶持政策激发国有大企业将外在引力内化为自觉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新动力。再次是建立国有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奖励基金,对培育出核心竞争力的国有大企业及其科研和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三要建立政府采购扶持机制。要把鼓励和扶持国有大企业和民营大中型企业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积极性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的。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已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许多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创新能力,并且有些产品已具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总体看我国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企业普遍缺少核心竞争力,这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将会遇到越来越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对此,政府应把形成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实行政府采购作为重要的引导信号,带动国有大企业和民营大中型企业自觉培育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对形成核心竞争力产品的必要保护,有利于我国国有大企业和民营大中型企业在培育核心竞争力进程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也体现出国家更强的竞争实力。四要对国有大企业建立新评价体系,增加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新指标,推进国有大企业不能不培育核心竞争力。国有大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竞争主体,应以竞争优势来获得自身的发展及对经济增长不断做出新贡献,也就要求必须培育核心竞争力。因而要将培育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指标纳入国有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以激励国有大企业把培育核心竞争力作为发展的重要目标,把具有的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信息优势、管理优势等转化为培育核心竞争力的优势,寻求到适合自身特点的核心竞争力培育路径和措施。
建立法律法规支持机制。国有大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是一项战略任务,也是长期的任务,需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发展核心竞争力的要求确立下来,为国有大企业自主创新和培育核心竞争力提供法律保障,并促使国有大企业在培育和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不断实现新突破,也显示出我国国有经济的生机和活力,为我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智造中心”,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章摘自4月15日《学习时报》,作者系山东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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