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会《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新形势下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这一论述阐明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内涵和主要功能,对于正确理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的和途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取决于基本经济制度
混合所有制是指由不同的所有制成分在企业内部以资本为纽带结合而形成的所有制形态。我国出现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源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寻找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形式和途径,源于现阶段实行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一种所有制形态,混合所有制的存在反映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体现了生产高度社会化发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
混合所有制经济以股份制作为组织和运营形态。在股份制经济组织内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组合在一起,形成了利益共同体,这些不同的产权主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有: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由于不同经济成分所占的比重不同,混合所有制经济大体有两种形态:一类是公有资本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态。在这类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本或集体资本占主导地位,同时吸收非公有资本入股。由于公有资本为主体,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在该经济组织成为居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这样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范畴。另一类是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占有一定比重,但不是主导力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形态。在这类混合所有制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居主导地位,公有制经济成分处于非主体位置,因此,该形态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范畴。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一种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在其中占主体位置,这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公有制经济属性。
混合所有制经济能够比较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有助于各种经济形式合作和协同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各有特色,各有优势,在公有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的条件下,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彼此取长补短,实现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融合,可以扩大资本规模和运营范围,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结成企业网络,将市场交换关系内部化,可以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运营效率。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式下由公有制经济带领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一条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又促进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路。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有利于壮大国有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通过相互融合实现协同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应当允许和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积极利用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发展。当前,有的观点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该主要由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控股,这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方向的曲解,实质是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控制、支配、利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手段,从而消解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必须看到,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应当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来不断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
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显然,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对于提高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而言,国有经济不是要不要存在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壮大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国有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强大基础,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它决定了我国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一点已经在宪法中得到明确的宣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为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提供了根本的政治保障和法律依据,任何削弱甚至消解国有经济的企图或行为都是对宪法尊严的挑战,都会对维系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构成严重危害,都会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造成严重破坏。叶利钦时期的俄罗斯将处于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结果导致国有经济瓦解、国家竞争力衰竭,经济和社会发展陷入停滞和扭曲,教训十分深刻。
国有经济对于推进国家现代化,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发挥了强大的支撑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建立了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初步形成了现代化的工业体系,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挥了重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扩大市场调节范围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始终坚持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动摇,国有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及经济协调稳定和快速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为全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需求,如国防、义务教育和公共福利事业等;国有企业为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提供了稳定的能源、原材料和基础服务的供应,国有企业提供了全社会所需煤炭的70%、所需石油的92%、所需电力的91%,提供了铁路、航空、海洋运输等基础性服务;国有企业承担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的建设,青藏铁路、西气东输工程、三峡水电站等重大工程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全体中国人福祉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有人片面理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讲私有经济如何在国有经济中持股、控股,不讲壮大国有经济,甚至认为国有企业根本搞不好,应该消灭,这是根本错误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首先是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发挥主导作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本目的是增强而不是削弱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和竞争力,是完善而不是动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历史经验表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有两个方向、两种前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发展公有制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可以成为资本主义经济控制、利用社会主义经济的形式,成为私有化的工具。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定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定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混合的途径不仅包括非公有资本进入到国有资本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也包括国有资本进入到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所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不能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解为国有经济“吃掉”私有经济,也不能与私有化相提并论,或者像某些人所说的“彻底的民营化”。
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发展混合所有制是一个重要途径。发展混合所有制与搞好国有企业,两者是有机统一的,只要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坚持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就可以避免私有化。现阶段,在提供纯公共品的行业,包括城市道桥、地下管网、城市规划、城市美化、废弃物处理等存在着一大批国有企业。这类行业投入规模大,经济效益低,非公有制经济没有进入的动力。包括电力、交通、石油、天然气、供水、电信等在内的自然垄断行业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收益高、影响面广的特点,在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资本参与投资和发展,有助于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完善国有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不能将之视为私有化。加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竞争激烈,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增强国有企业的自主决策水平,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同时,也要看到,国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个企业也有自己的具体实际,决不能将混合所有制当成国企改革与发展的万能药方和唯一手段,不能陷入“一混就灵”的误区,不能为混合而混合。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坚持在增量基础上混合,更好地集聚社会资本发展经济,以利于增强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绝不能搞国有经济大规模撤退、大规模减持,要坚决防止抛售优质国有资产。在对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要对国有资产进行科学评估,要坚持公开透明,特别重视解决违规进行资产评估、恶意串通低估评估值、把优质资产分离到副业、通过境外壳公司弱化监管等约束管理这一类问题,最大限度控制自由裁量空间,最大限度消除寻租空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对各类非公有资本形式的资质和信用进行认真评估,坚决打击在吸收非公有资本入股时可能发生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只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改革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严格监督国企改革的进程,就能够打消人们对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可能导致的负面效果的担忧,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文章摘自2014年第18期《求是》,作者:南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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