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4年9月9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排污许可证发放的范围、要求及发证机关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新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整合现有排污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一系列制度衔接起来。 根据意见稿,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须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意见稿第十九条、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产品、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名录和淘汰期限。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煤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我国铸造企业数量多,平均规模小,工艺水平落后,由此引发的劳动生产率低、产品质量低下、污染治理难度大、事故频发和恶性竞争等一系列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铸造业健康均衡的科学发展,也是行业中节能减排方面的难题所在。结合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针对我国目前铸造行业生产装备配备环保除尘装置的现状,对我国铸造行业准入工作的开展和推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使我们更加紧迫的认识到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由大到强所面临的挑战和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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